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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Servi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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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第一条 关于运输单证


1、运输单证仅限于递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快件时使用。
2、发件人或代理人在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上签字或盖章,承运人接受货物,即视为双方接受运输条件,运输单证即具有合同效力。
3、运输单证中的“发件联”,发件人须保存30天,以备查询;如逾期或无此联,承运人不予受理。

第二条 发件人的义务
1、发件人应详细、准确、如实填写运输单证。如因发件人填写错误、字迹模糊造成运送延误、物品破损或遗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发件人对运输单证上所填关于物品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应负责任。对于因为这些说明和声明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备而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发件人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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